乐山师范学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20160325

时间:2017-06-08  点击数:

乐山师范学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川教[2009]38号)、《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和《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财教[2015]7号)文件精神,并结合《四川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行办法》和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经批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经办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三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发放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和已被我校正式录取并收到录取通知书的新生。

第四条 四川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国家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为主承办。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四川银监局同意可以开展此项业务。

第二章 贷款条件

第五条 我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刑事犯罪记录、学校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记录及不良信用记录等;

3、收到我校录取通知书的新生;在我校就读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4、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5、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生源地本县(市、区)。

第三章 贷款政策

第六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每个借款人每年申请的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就读学校收取的学费和住宿费的总和,从2014年7月1日起,本专科生每人每年申请的贷款金额不超过8000元,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问题。

第七条 从2015年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3年,最长不超过20年,且宽限期从2年延长至3年整。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八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到大学生事务中心领取并如实填写以下相关材料。

1、《四川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一式二份)(参加当年高考的学生在高中学校或县级学生资助中心领取);

2、乐山师范学院学生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证明(一式一份);

3、乐山师范学院学生在校表现证明(一式一份);

4、乐山师范学院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校开户行和账号(一式一份)。

(备注:在国家开发银行办理贷款的学生只需领取贷款办理流程)

第九条 贷款学生准备以下相关材料:

1、到村委会(居委会)/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开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2、到户口所在地乡(镇)开具的学生本人与共同借款人的关系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3、学生本人与共同借款人的身份证(18位数)、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一式两份);

4、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参加当年高考的学生本人的录取通知书、高校缴费通知单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5、需向经办行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学生将已准备的相关材料提交到县(市、区)教育局资助中心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贷款办理

1、国家开发银行

①贷款学生需登录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系统(http://www.csls.cdb.com.cn)注册信息、提交申请,打印申请表(一式两份);

②与户口所在地县(市、区)教育局资助中心签订借款合同;

③秋季学期开学第一周学生将《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证明》交至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学生资助中心10月10日前统一录入电子回执。

2、农村信用合作社或其他经办机构

①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前往生源地农信社签订借款合同;

②回校后到学生处资助中心办理《借款合同确认函》并将回执寄回生源地县(市、区)教育局资助中心。

第十二条 贷款发放

1、每年11月底国家开发银行将贷款资金划转至学生个人支付宝账户,将学费和住宿费部分再划转至高校收费账户,剩余部分留存在学生支付宝账户中。

2、农村信用合作社将贷款发放至学生提供的学校收费账户,学校扣除学费和住宿费后,剩余部分转入学生办理贷款时指定的银行卡账号中。

第五章 贴息及执行利率

第十三条 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贷款学生毕业后利息全部由学生及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负担。

第十四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不上浮,如遇贷款利率调整,按利率政策规定作相应调整。

第六章 还款方式及贷款管理

第十五条 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时,应与经办银行和经办机构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按双方签署的合同执行,借款人应认真履行贷款合约,积极归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十六条 还款方式由借贷双方按照“安全、简便”的原则协商确定,借款人可在学生学习期间偿还贷款本金;也可在合约规定范围内,视毕业后就业情况,选择使用还本宽限期,并在合约规定的年限内还清;也可选择毕业后提前还款,提前归还的部分,经办行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时间计收利息。

第十七条 学生毕业后继续攻读更高学历的,学生可向县资助中心提出申请,经办行书面同意后,在读书期间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政策,读书期间贷款期限相应延长,贷款本息偿还办法同上。

第十八条 借款人要求贷款展期、提前还款、变更还款方式等,应提前一个月以上与经办行(社)协商,经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贷后管理

1、借款人毕业前必须与经办银行或经办机构办理还款确认手续;

2、学生毕业前需在学生处签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承诺书;

3、借款人毕业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贷款银行和县资助中心通报就业单位、联系地址以及还款方式等信息及变更情况(办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学生毕业前需完成毕业确认)。

第二十条 贷款终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经办行有权决定中止贷款,并提前回收贷款:

1、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2、未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

3、中途退学、被开除学籍、失踪或者死亡;

4、出国(境)留学或定居者;

5、出现其他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申请并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在开学报到时及时向所在学院报告贷款情况,各学院汇总后报学生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乐山师范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乐山师范学院

2016年3月25日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办理流程

Copyright© 2019 All Rights Reserved. 乐山师范学院数理学院欢迎您!